严打网络谣言!洛阳公安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1-21 10:46:57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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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要求,洛阳公安机关迅速行动,坚持以打开路、以打促治,依托“净网”专项行动、“砺剑1号”百日行动,持续保持对网络谣言的高压严打态势。现将10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偃师警方依法查处网民徐某某虚构“刑事案件信息”网络谣言案
2023年12月25日,网民徐某某为博人眼球,吸引视频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多起案件信息的视频,并在视频中虚构案件情节,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徐某某予以行政拘留,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老城警方依法查处网民黑某编造“圣诞节是灾难日,洛阳为庆圣诞节一场大火烧死伍佰多人”网络谣言案
2023年12月28日,网民黑某为宣泄自己心中不满,在网络平台内编造发布“圣诞节是灾难日,洛阳为庆圣诞节一场大火烧死伍佰多人”的网络谣言,引发网友关注,造成严重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黑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西工警方依法查处网民陈某某编造“甘肃地震”网络谣言案2024年1月3日,网民陈某某在没有核实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在网络平台内编造发布谣言,称“甘肃地震:有搜救犬救出36条人命后牺牲”,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陈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洛龙警方依法查处网民王某编造“郑西高铁停运”网络谣言案2024年1月3日,网民王某为博人眼球,在某短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2024年1月1日下午两点,洛龙区八里堂村失火,导致郑西高铁停运”的视频,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洛龙警方依法查处网民王某某编造“做核酸”网络谣言案2024年1月10日,网民王某某为吸引平台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几十人排队的视频,并在视频上配上“做核酸”的文字,在评论区回复网友“这是今天的”虚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扰乱社会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王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汝阳警方依法查处网民李某某编造“女子自尽是一尸两命”网络谣言案2024年1月11日,网民李某某为蹭热度博取关注,在某短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女子跳河,自尽女子是一尸两命”的谣言信息,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伊滨警方依法查处网民吴某捏造事实信息诽谤他人案
2024年1月14日,网民吴某因与受害者发生矛盾,为打击报复,在某视频平台内编造发布受害人的不实信息视频,涉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吴某予以行政拘留,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
涧西警方依法查处网民董某某捏造“他人出车祸全家当场死亡”网络谣言案2024年1月18日,网民董某某为吸引视频流量,在某短视频平台内捏造发布多起他人出车祸全家当场死亡的视频,引发公众关注,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董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宜阳警方依法查处网民李某某编造“河南省放开烟花爆竹”网络谣言案2024年1月18日,网民李某某为引起他人关注,在某视频平台上编造发布了多条背景为燃放烟花的视频,并在视频上配文:“河南省法改委通知”、“河南省解除烟花禁令“、”河南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等谣言信息,误导网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李某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涧西、宜阳警方分别查处闫某某、彭某编造散布“职业背债人”网络谣言案2024年1月18日,网民闫某某、彭某为博人眼球,在某视频平台上编造散布“洛阳出现新骗局,比缅北诈骗还要恐怖的行业,叫做职业背债人,三个月的时间能够轻轻松松拿出来200-400万元不等,10个有8个都在上当,”的谣言视频,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不良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闫某某、彭某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删除相关谣言信息。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星空(中国)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未经核实的信息切勿盲目转发传播。对故意编造、散布、传播谣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