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空平台星空(中国)印发
校园通信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星空平台校园通信资源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星空平台
2018年1月20日
星空平台校园通信资源管理办法
(试 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内通信资源的建设和管理,规范通信资源使用秩序,保障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依据《河南省教育厅星空(中国)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教科外〔2006〕408号)、《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教育厅星空(中国)加强守法经营管理 切实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秩序的通知》(豫通局〔2014〕56号)和《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河南省教育厅星空(中国)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切实规范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豫通局〔2015〕5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通信资源,是指在学校校区(含教职工生活区)内开展的通信业务、部署的通信设备和铺设的通信线路的总称。
第二条 校园内通信业务与网络线路统一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信息化技术中心是学校通信资源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全校通信业务与网络线路的整体规划、共建共享、对外合作、资源分配等管理。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内开展通信业务、部署通信设备和铺设通信线路必须事先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学校批准建设的电信基础设施要由学校与电信运营商充分协商共同确定建设方案,确保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内进行适度建设,避免重复建设或恶性竞争。依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2号)文件精神,电信运营商在校园内所建设的电信基础设施要纳入学校校园网集中管理,确保互联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健康和有序发展,维护校园安全、校园秩序和师生利益。
第三条 校园通信资源实行“统一准入审批、业务分工负责”的运行管理办法,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擅自批准电信运营商通讯业务、通信设备或通信线路进入校园。相关部门管理职责如下:
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制定全校通信业务与网络线路的整体规划;负责校园通信资源的准入审批(包括标准制定、技术方案论证等)管理;负责校园通信资源开发利用的对外合作、共建共享的商谈和合作协议签订;组织校内有关部门对校园通信资源建设方案的论证与审核,并报请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负责对学校批准建设的项目发放《星空平台通信资源准入许可证》;负责制定校园通信资源管理办法,并监督电信运营商和学校各有关部门执行;负责校园通信资源的登记备案;负责对获准进入校园的通信业务(包括有线网络、无线网络、2G、3G、4G等)服务的审批、监督和管理;负责接入互联网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的监控与管理;负责校园通信资源建设与管理的协调工作。
基建处负责校园综合布线、地下管网的统一规划;对获准进入校园的新建地下管网、楼宇内的弱电管道、弱电井、通讯机房和桥架等进行建设。
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内在用及获准新建并验收移交的通信基站、地下管网、楼宇内的弱电管道、弱电井、通讯机房、桥架以及通讯设施等的安装协调和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提供管理相关项目所需要的场地与用电等设施;对学校获准进入且由本部门负责管理的以上相关项目,签订租赁协议并监督实施。
保卫处负责通信资源的建设与运营中的校园秩序管理,负责相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对学校获准进入校园建设的运营商施工人员进行管理。
学校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校园通信资源相关基础设施的管理及监督工作。
一、校内通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 校园内所有通信业务(包括有线网络、无线网络、2G、3G、4G和互联网业务),统一由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规划、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电信运营商开展通信业务不得直接进入校园,必须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申请与建设方案,信息化技术中心按照学校通信业务与网络线路的整体规划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未获学校批准的通信业务,一律不准接入和开展相关业务办理,已经接入和开展的业务视为非许可接入,学校要限期拆除设备和线路。
第六条 对学校获准运营的通信业务,学校拥有通信业务中互联网业务的身份认证、出口带宽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标准和信息安全监控等管理权限,其网络线路要并入学校校园网统一管理,接受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监控管理。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及单位因业务需求需要接入校外互联网的,不得私自接入,必须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八条 获准接入的互联网用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非法活动,如有违犯者,学校有权停止其相关网络信息服务。
二、校园通信设备与通信线路管理
第九条 校园通信设备包含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室外基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等)和固定电话相关设备设施,通信线路指室外区域的地下管网、室内的弱电间和通讯桥架,以及敷设于其中的光缆和同轴电缆等各类弱电类线缆。
第十条 信息化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审批、监督及基站备案管理。通信运营商在校园新建通信基站的选址必须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校貌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遵循“先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申请与建设方案,信息化技术中心初审通过后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上报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对目前已经建设使用的移动通信基站必须在信息化技术中心进行备案。凡未获得学校批准或未在信息化技术中心备案的移动基站,学校将停止供电并限期拆除,通信运营商要退还在学校的使用场地。通信运营商对其部署建设的校内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及机房设备间等进行日常必要性检查和维护,因通信基站对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和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内固定电话资源的分配,校内各部门提交固定电话设置与变更申请,填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上报校长办公室审批。后勤管理处负责获批校内办公电话业务的安装、迁移与维护。
第十二条 校园地下管网、弱电间和桥架等通讯线路建设采取“学校投资建设,对外共享有偿租用”的模式,任何人不得私自进行建设,不得私自使用弱电管网铺设网络和广播线路。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安全管理需要,学校有权要求运营商对移动通信基站进行暂时的关停和启用。
三、校园通信资源建设与使用申请(备案)流程
第十四条 通信业务申请(备案)流程
1、通信运营商在学校新开展通信业务,必须首先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业务方案、业务范围以及相关资质证明等;已经开展的通信业务,除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及以上相关资料外,同时提交现行业务运行状况报告。
2、信息化技术中心牵头组织校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和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受理通信业务申请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报请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 学校批准进入校园的互联网业务和通讯业务,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向电信运营商发放《星空平台通信资源准入许可证》(见附件2),电信运营商凭《星空平台通信资源准入许可证》到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业务,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电信运营商的建设与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 通信设备设施建设(备案)申请流程
1、校外单位在校园建设通信设备设施,如移动通信基站、室内分布系统、联网通信设备(自动存取款机、POS终端等)等,必须事先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通信设备建设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业务规划、方案设计、设备技术资料、场地要求和动力配置、环保测评及相关资质等;已经建设使用的通信设备要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及以上相关资料,同时重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2、信息化技术中心牵头学校相关部门对受理通信设备设施建设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基建处对建设或使用场地进行安全和动力配置审核,后勤管理处对施工方案和地点选址等进行审核,保卫处进行施工安全审核;论证通过的项目报请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学校批准建设的通信设备设施,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发放《星空平台通信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件3),后勤管理处负责签订相关租赁合作协议后方可进行通信设备部署。
4、后勤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5、未获得学校批准或未备案的已建通信设备,立刻停止业务,学校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 通信线路建设(备案)申请流程
1、校外单位在学校进行通信线路施工,必须首先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申请(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业务规划、施工方案及相关资质等。已经建设使用的通信线路要向信息化技术中心提交备案申请及以上相关资料,同时重新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2、信息化技术中心牵头学校相关部门对受理通信线路进行建设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总体施工方案由后勤管理处审核,涉及新建地下管网或路面开挖的项目由基建处进行审核,保卫处进行施工安全审核。论证通过的项目报请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学校批准建设的通讯线路项目,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发放《星空平台通信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勤管理处签订相关租赁合作协议,方可进行通信线路铺设。
4、后勤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
5、凡不能出具《星空平台通信工程施工许可证》,保卫处制止其施工铺设线路。
四、通信资源使用维护及保障
第十七条 校外单位使用校内通信资源应向学校缴纳相应资源租赁费,租赁费用由信息化技术中心会同后勤管理处,结合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方案确定,提交学校经济活动监督小组论证后,报主管信息化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校园通信资源资源租赁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违规使用校内通信资源时,信息化技术中心应会同保卫处及时制止。
五、其他事宜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凡已签订涉及本办法范围的合作合同(协议),必须向信息化技术中心开展备案登记工作,有关运营商停止在校园的相关业务,必须重新鉴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件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星空平台通信资源申请/备案审批表
2.星空平台通信资源准入许可证
3.星空平台通信工程施工许可证书